问题 | 轻微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赔偿事宜,通常情况下,可依据以下三种情形来进行处理:首先,若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标准且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或者即使房屋已成功交付,但经过权威机构的检验,其主体结构仍然被判定为不符合标准,那么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其次,若房屋质量瑕疵对正常居住产生了严重影响,使得购买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则买受方可主张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失。最后,倘若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方应负有修复义务;如出卖方拒绝修复或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迟迟未予修复,则买受方有权自主选择自行进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代为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出卖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