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商品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所购置房产出现了延迟交付的现象,您有权向相关开发商进行催告,以便敦促其尽快完成交付义务。若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该房产未能如期交付,那么您便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终止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人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项条款内容,我们得知,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如果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的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然而,若法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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