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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房的交房延期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房屋交付日期推迟三个月属于合法范畴。在此情况下,业主可采取催告开发商尽早交付房屋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若在主场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那么业主便有权要求解除该项购房协议,但如另有特殊约定则不适用此条款。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购房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然而,如果业主并未进行催告,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算,且不得超过一年。关于交房时间推迟的赔偿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首先,赔偿金额应在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其次,赔偿金额也可以按天数为单位,根据已付款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直至实际交房日期进行计算和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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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4: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