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延期交房合同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延期交房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并未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具体数额,那么该事项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例来进行处理,根据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即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赔偿标准。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购买者。如若未能按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的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及时向购买者通报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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