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赎买房屋三人共有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房产共有纠纷的问题上,如果第三方买家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同时成功地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作为共有人就不再享有收回该物业所有权的权利。然而,他们仍然可行使权力,请求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人按照其所持有的份额给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共同所有之房屋进行出售,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对于按份共有之房屋而言,只需要获得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