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益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该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之一是采用诉讼途径。根据我方现行的法律规定,当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属纠纷时,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应拒绝进行登记操作,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申请人明确通知这一情况。详细来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若申请登记的事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应当拒绝对其进行登记,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首先,涉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其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权属尚存在未解决的争议;再次,申请登记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期限;最后,除了上文提及的各种原因之外,还可能由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此类情况另作了严格限制而被判定为无法进行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形。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以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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