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有烂尾风险怎么样去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开发公司未能如期将房屋交付至业主手中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而业主则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开发公司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通常情况下,购房合同中都会详细规定开发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期限较短,那么业主便可依据逾期天数,每日向开发公司索取相应的违约金;其次,当开发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期限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在业主发出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时,业主有权向开发公司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开发公司已经处于破产边缘,我们并不建议业主立即采取解除合同的行动。因为一旦合同被解除,而开发公司又无力偿还业主的房款,那么业主很可能陷入既无法获得房屋,也无法收回房款的困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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