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启东允许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如出现房屋逾期交付的情形,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它无疑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的行为。如果经过有条理地进行督促,而且在适当的期限之内得到了开发公司全面履行义务的积极响应。此时,买卖双方虽不能即时解除合同,但买方仍保留着向开发公司主张赔偿其所蒙受的损失的权利。若是在同样的督促过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预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向买方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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