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绍兴交房延期有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住宅或商铺等物业的交付工作,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如发生一方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或未能按照其与另一方签订的合约要求来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应赔偿因此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其中包含了合约执行完毕后可预期获得的收益,然而这部分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合同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或依照一般常理应当预先能够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会引发的损失总额。若相关法律对此类情形并无具体规定,或者当事人在签约时亦无特别明确的协商约定,那么根据程序规定,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时限应当设定为整整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向我方发出此类正式文件进行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才具效力;倘若此期限内,违约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届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将会自动消失。若是当事人认为已经约定好的违约金过高,需要申请降低,那么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适当予以调整;反之,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则有权申请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此时应当以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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