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逾期交付至已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的收楼日期以后,且在此期间,买受人并未接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关于入住事宜的正式通知,根据我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面对上述情形,买受人均享有权利督促开发商尽快履行其应尽职责,同时,在经过三个月的合理等待期限之后,倘若开发商仍旧未能积极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此时,买受人便可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款项或承担相应的房款利息支出。若因房屋自身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导致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对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买受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查及评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