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子有情感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谈判与妥协。谈判与妥协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问题而达到共识的一种途径。
2.调解机制。调解,是指当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来化解矛盾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承担仲裁者角色,通过引导教育的手段,催促彼此之间能够遵循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互相理解对方,进而达到和解协议,从而迅速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程序。仲裁,也被称为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产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进行裁决,这种裁决对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4.行政干预。购房纠纷的行政干预,是指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果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司法诉讼。购房纠纷的司法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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