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预售证签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出售方,也就是开发商未能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私自与买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时,这份协议应被判定为失效。在商品房销售的整个流程中,开发商为了实现资金回收的目的,同时也为了满足自身资金周转的需求,往往会以大幅降价为诱饵,在无法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条件下,与他人缔结购房契约。然而,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操作,契约本身也是无效的。对于买方来说,他们有权选择宣布因为合同无效而宣告合同终止;如果买方就此事提起诉讼,法院将判令卖方,也就是开发商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者在审理期间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此时这份契约便可视为合法有效的。但是,切记如果开发商当时已经具备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但出于某种实际利益考虑而故意不去办理以此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话,这种诉求仍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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