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房产纠纷退房如何申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购房者应发出正式的退房通知。若购房者拟提出退房申请,可选择采用以下方式: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以传真的形式或进行电话沟通,向开发企业明确表达其诉求。其次,需妥善办理各类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开发企业有责任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并承担起所有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购房者能够顺利地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最后,开发商须全额退还房款。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通知之后,开发商必须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同时还需要完成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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