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口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协议自缴付订金之日即时生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如卖方出现违背承诺行为且已收取购房定金之际,须强制适用定金罚则,严格遵照要求全额退还原款项及其应尽责任。关于定金数额的确定,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但务必确保其金额不得超越标的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丧失法律约束力。基于以上原则,若接受定金一方因非正当原因违约,则必须向卖方双倍赔偿此笔定金;反之,若为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收款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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