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补全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首先是可能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作为或其它因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其次是此行为或因素还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额外的损失。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有权裁决对该当事人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签署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的命令或者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的禁令;而若当事人并未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亦可在必要之时自行决定采取保全行动。
在执行保全措施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法院将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当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如情况紧急,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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