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的法律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纠纷领域,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法则遵循如下规定: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八十八条,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通过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但此项权利的诉讼时效仅为短短的三年。当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受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则遵照相应的制度执行。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然而,若权利人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主张过权利,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此外,第一百九十六条还规定了以下几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2)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4)以及其他依法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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