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维权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出卖方交付房屋的期限期满之际,买方有权依照该合同中的条款向出卖方提出交付房屋的要求。这种权利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也将受到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制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为延期交房而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其诉讼时效为三年。然而,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房屋已经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反之,如果房屋尚未达到法定的交付标准,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房屋满足法定交付条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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