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客自认交房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违反合约之行为,业主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如开发商经过多次催促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交房并提供正当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买受方有权随时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然而,若开发商在经过催促后成功在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了交房手续,尽管如此,买受方仍无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但可依法要求开发商对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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