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若某人借用他人姓名购置房产,则该房产应属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之人所有。
然而,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特定条件:
首先,即该借用人与名义产权人需就借名购房事宜形成明确共识——亦称作“借名购房之合意”,表明双方在事实上就实际付款购买者借用名义产权人的身份,并以此为据实际购得房产,最终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赋予实际付款购买者。这样的共识不仅可以巩固借名购房的事实基础,还能够有效地将诸如借用人向名义产权人赠送房产或名义产权人向借用人提供贷款用于购房等情况排除在外。
其次,借用人必须实际支付全额购房款项。借名购房的房产应归实际购房、出资人所有,这是基于民法中关于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本规定。在借用人与名义产权人就借名购房达成共识之后,如果借用人确实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那么他通过出资行为便已履行了借名购房合同,因此将房产所有权赋予借用人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