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收房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且实质性的质量问题,对实际居住和使用产生了严重干扰,则有权拒绝接收该房产。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期限明确的整改要求,如若房屋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或者无法通过修复恢复至相应的质量水平,业主有权据此行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评估鉴定工作应由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及民事赔偿方面的重要依据。假如问题尚可修复,业主有权敦促开发企业负责实施修复工作;而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业主可选择与开发企业解除合同,办理退房手续后将房款全额退还,同时追究开发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所谓“房屋质量问题”,又被称为“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未能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根据这一定义,并非所有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都属于质量缺陷范畴,例如细小裂缝、轻微倾斜等,只要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便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对此应当予以理解和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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