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延期交付如何仲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房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之期限向购房者交付出售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宜先向该房产开发企业发出正式并详尽的书面提示书,敦促其履行合同所载有的各项义务;倘若经过发函催告之后,房产开发企业仍然未能着手执行相关事宜,此时,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针对房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购房者依法享有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多项合同责任的权利。当违约行为给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时,返还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相匹配,并且还需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购房者原本有望获得的利益空间。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可供购房者作为参考和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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