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的房屋质量问题案如何追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房屋出现任何程度的品质瑕疵,首当其冲的应是寻求双方面对面的友好洽谈,以寻找到最合适且妥帖的解决办法。而在保修期限尚未正式结束之际,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承建单位都必须主动承担起为其负责的楼盘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保养服务。假若房产业主决定亲自动手对其物业进行修复工作,那么由此引发的相关财务支出,追根究底仍应由作为责任方的承建企业全数承担。
至于那些更为复杂、多元化的品质缺陷问题,我们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予以细致入微的分析,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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