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面积差怎么确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异的计算准则详述如下:
首先,如果合同当中已经明文规定了有关面积差异的事项,不论这一规定的结果表明面积差异是在百分之三以内抑或是超过此范围,都必须依据合同中原有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其次,倘若合同之中并未提及任何与面积差异相关的内容,那么就需要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然而,若预购方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此时便应当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若预购方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当尊重其决定并解除合同。 最后,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的条款,那么就需要观察竣工后面积变化的幅度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增加的面积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是应当支付增加面积所需的款项;反之,若增加的面积超过了正常误差范围,则需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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