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谁先占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多份房屋买卖协议时时效均为有效的情况下,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应依照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若所有买卖协议均未得到全面的实质履行,那么将采用先签定原则作出判定。在此情况下,所有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购房者都享有对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权利预期,而签署于先的购房者有资格获得房产的最终所有权,而较晚签订协议的购房者却无法因此直接获取所有权,但是他们可以提出要求让卖方承担违反合同的相关责任; 第二,当所有购房者均尚未成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应采取占有权优先原则作出判断。如果所有购房者均未能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然而其中一位购房者已经实际控制了房屋,而另一位购房者并未实际控制房屋,那么,实际控制房屋的那位购房者有权主张获得完整的物权,即有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占有”仅限于合法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在争议出现之前就已经发生; 第三,当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应采用履行在先原则来决定房屋的归属。在所有购房者均未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房屋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协议已经得到了全面的履行,而另一份买卖协议还没有得到履行,那么已经履行合同的购房者有权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当一方购房者已经成功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采用物权有限原则来决定房屋的归属。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登记手续,而另一位购房者还没有完成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已经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应当优先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购房者实际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在所有购房者均未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控制房屋的情况下,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履行时间存在交叉,那么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购房者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以及是否办理了网络签约等多种因素,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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