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房屋预售合同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预售合同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被广泛应用。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在新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完全建造完毕之时,由开发商借助售楼处向有意愿购买的客户提供房屋预先购买的服务。在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需将该合规划为合法有效文本,提交给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正式备案登记。
然而,涉及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事宜的预售合同,其生效时间却并非在签署之日,而要在整个建筑工程全面完工并开始正式交付使用后,且购房者已全额支付所有房款时才能启动相应的过户程序。在此过程中,房管局的相关职能部门会对房屋的面积进行统一的重新测量和绘图。若签署的是预售合同,开发商则有责任依据实际测量得出的面积来制定补充协议,以保证最终办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保持一致。如出现任何差异,一般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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