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赔付购车位券是否合法合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过程中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原则上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然而却已然构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买方有权利通过书面形式向卖方进行催告,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若卖方在收到催告后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那么买方虽然无法解除合同,但是有权要求卖方就此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反之,如果卖方在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买方便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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