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算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卖方未能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限,如期完成所售房屋的交割手续,则该行为应当被解读为延误交付物业。在这类涉及到逾期交付物业的案例中,买方有权利向开发商方面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即催告函,并与对方共同协商以确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倘若在发出催告函后的三个月内,卖方仍然没有给予任何回应或者解决方案,那么买方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权力,并且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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