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可以判决给第三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房产共享权益纷争时,倘若第三方在主观上系出于善意而购得,且已支付了公允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所有必要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属变更的合法注册登记手续,那么,共享房产权的各方可获得此类交易的无法撤销权。在此情况下,共享房产权的各有权限去追讨房权是不被允许的,然而他们仍有权利按照自身所持有的房产权份额比例,向那些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出售房产的人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出售,必须得到全体共享房产权者的一致同意;而对于按份共有房产的出售,则只需征得持有超过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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