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几个名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合同是否能列入所有合同当事人的姓名,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所示,当合同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签订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均已签署姓名、盖上公章或者按下指印,则合同即生效。 然而,如在签署姓名、盖上公章或者按下指印之前,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已先履行了合同中的重要义务,而另一方也表示接受,那么此时该合同同样会被视为有效成立。 此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其中一方已先行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得到对方认可,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合同仍然是有效成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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