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不动产给买受人,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视情况给予赔偿金以示歉意。具体而言,如违约行为发生在60天之内,开发单位需按日计息方式支付每日额外总房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而若违约行为持续超过60个自然日,则买受方拥有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力,且开发单位应当自接获解除合同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额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还须向买受方支付已支付房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此外,买受方亦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开发单位需按日计息方式支付每日额外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