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针对商品房这种特性显著的商品,鉴于其生产周期漫长、流程繁琐以及售价高昂等特点,我们无法单纯地将一般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直接套用在其中,从而轻率地将部分开发商的行为归结为“欺诈”,进而主张他们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首先,当销售现房时,若开发商将质量低劣的房屋假冒成合格乃至优质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销售现房过程中,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意图从中获取暴利;
再者,将普通合格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借此骗取优质工程的额外加价;
此外,销售明知不符合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条件的房屋;接下来,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进行销售;
然后,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或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