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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质量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涉及到房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抑或是房屋在已经交付之后,经过专业机构的严格核实确定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时,买方可以依据此条款要求取消购买合同并寻求相应的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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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3: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