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交房延期具体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延期交付的判定标准为卖家是否严格遵循了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期限,以确保房屋交付得以顺利进行。倘若在发出书面催促函件之后,卖家依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其交房义务,买家便有权对卖家提出要求,支付在此期间因延迟交付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费用。反之,倘若在书面催促函件发出后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卖家仍然无法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且未能提供充足的合法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买家将享有解除购买合同的权力,同时要求卖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