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多卖”问题的解决方案详细如下:
首先,当多份买卖合同均未进行房产登记时,如果标的房屋尚未交付使用,这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都未进入实质性的执行阶段。因此,应根据合同签署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履行的原则。
其次,若多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而其余的则未进行过户登记(无论房屋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涉及到物权的变更,依据物权的对世性、公示性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可以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在前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出卖方再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由于此时出卖方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第二次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