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合同解除之后,如若有违约方对另一方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违约方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房屋增值部分的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预期能够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取到的利益,然而由于违约行为的出现,这些利益并未能真正实现,因此具有未来性、期待性以及现实性的特点。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实际享有者,买方来说,他们有权将这部分利益视为直接损失,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二)关于违约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问题,购房者有权索回的款项最高额度应包括已支付的购房款、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已支付购房款的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等多项因素,换言之,就是双倍的已支付购房款、利息以及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