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违约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实际测量所得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其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这已经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逾期交房的时间已经达到了合同所约定的可以选择退房的日期。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了规划和设计方案,从而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非是故意隐瞒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 5.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的房屋,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6.购房者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未能得到批准,并且在合同双方就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7.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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