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虚假广告范围多大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广告以虚假或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则此种广告行为即构成了虚假广告。具体而言,广告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被视为虚假广告:
首先,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其次,当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以及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再次,广告中使用了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进行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此外,广告还可能会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最后,广告中还可能存在着其他以虚假或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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