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委托代理人需要注意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商品房之际,我们将会面临到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重要文件。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有必要特别关注下列几个关键事项:
首先,必须对相关证件进行严谨审查。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务必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以及销售许可证是否均已齐备,即所谓的“五证”。 其次,购房者应该要求开发商签署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建设部推荐的合同文本,并且需要确认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员是否为其法定代表人。如果并非法定代表人,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再次,在预售契约中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最好能够设定具体的违约金绝对金额;倘若约定按照天数计算违约金,则应参照现行的违约金标准,即每日万分之四。 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也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开发商在购房者缴纳定金后,未能成功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此时他们往往仅退还购房款项,却拒绝退还定金。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且存在不公。鉴于并非每位购房者都能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当购房者无法得到按揭贷款时,定金将如何返还,是否需要扣除部分费用作为手续费等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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