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顺民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倘若买受人欲选择解除购房合同,须先行履行催告义务。而当经由催告程序且经过连续三个月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时,买受人才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具体来说,对买受人而言,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 首先,开发商存在延迟交房的行为; 其次,已履行催告程序; 最后,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按期交付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催告日起的三个月后开始计算,直至一年后终止。在此期间内,买受人均可随时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然而,若超过一年的期限,买受人将永久性地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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