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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开发商提前解约违约金怎么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购房主体因退房事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纷争,其中一方具备违约行为之时,该违约方理应向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而关于违约金的数值额度的界定,首先需根据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中规定进行判断。众所周知,购房合同乃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彼此协商、达成共识后共同签订,故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在这部法律文件内明确约定,如若出现违规行为,则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等相关事项。若双方并未对此有所约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便需要依据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予以确定。例如,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引发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情况,此时便可参考在逾期交付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参考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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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12: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