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卖房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房地产市场中,当交易房产的价格呈现上涨趋势时,出售方若选择拒绝履行合约,这无疑构成了一种典型的民事违约行为;
2、此问题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如卖方未及时向买方披露其已将标的房产抵押予他人的事实,以致于该合同被法院裁定撤销的情形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可进一步主张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卖方是以认购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担保,但由于无法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最终被撤销的话,那么卖方就有义务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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