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有义务严格依照房地产购买协议中的具体时间节点交付相关房屋给购房者。若开发商未能准时且成功地交付房屋,买方有权通过催促的方式唤起其注意,并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完成交付工作。如果开发商在此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事项进行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促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促,则解除权人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如逾期未行使,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此外,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买方还有权主张违约赔偿。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则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以下标准予以确定:若房屋延期交付,则参照房屋延迟交付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具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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