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规定延期90日交房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履行重要债务过程中,当事人的一方出现延迟情形,且经过催促并给予适当期限后仍然未能如期履行,那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指出,如果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方面存在延迟行为,并且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延期交房90天的问题,国家制定相关法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出卖方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需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亦可商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三)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有约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条款,即90天以内适用一种计算标准,而超过90天则适用更高的标准。具体的计算方式需依据具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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