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故意延期交房有什么内幕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自然灾害引发的延期交付。譬如,华北地区每当冬季来临之际,大规模的环境保护督察行动便频繁展开,这使得大量建材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难以依照原定计划正常开展业务活动。除此之外,部分城市也可能因举办各种大规模体育赛事、积极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以及大规模道路改造等原因,导致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无法顺利运输至项目现场,从而使施工过程被迫长期中断,进而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期交付房屋。
2.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所致的延期交付。这无疑是广大购房者最为担忧的情况之一。由于开发商面临资金周转难题,导致人工费用、建筑材料采购等方面的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因此陷入停滞状态。这种情况通常多发于小型开发商或小产权楼盘之中。 3.工程验收未达标准,无法实现交付。由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发商无法按照既定流程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此时,他们只能选择“整改”或“拖延”两种策略。 然而,“整改”所需投入的成本过高,许多小型开发商往往选择“拖延”,从而导致房屋交付日期被推迟,甚至有可能无限期延长。 4.开发商恶意捂盘惜售。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部分不良开发商有意采取延期交付的手段,甚至不惜违约要求已购房屋的业主退房,以便将房屋以更高价格出售给新的买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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