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予以审结。
然而若存在特殊状况或需求,必须延期者,需经本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再延长六个月;如仍须续期,则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换言之,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从立案至结案的正常期限为六个月。自立案日算起,一般情况下要求于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同时赋予被告30天的法定答辩期。因此,最早的开庭日期可能定在立案后的一个月之内,而如果法院当前的案件数量较多,例如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段内已经排满了所有的开庭安排,那么就需要向后顺延。但是无论如何,最迟都应该在审限结束之前的六个月内进行开庭审理。因此,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六个月之前的任何一个日期开庭均属正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