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未必构成诈骗是真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答案并非如此。在构建诈骗罪名时,一般需要存在"以虚构事实为手段,通过欺诈获取金钱财富以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的行为。倘若房主事先已与买方达成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房价上涨,为了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试图违约悔约,意图二次出售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主通常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因此无法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在此类案例中,房主通常具有解除合约、退还购房款项的意愿,并且表现出了真诚的退款态度,然而在赔偿事宜上,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通常来说,只有当房主在同一套房产上多次进行销售,并且在骗取到足够的资金之后选择逃逸,才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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