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竣工日期的明确而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规定: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由承包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那么该日即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然而,若工程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最终通过竣工验收,那么实际竣工日期应被认定为承包方在修改完成后向发包方提出验收申请的那一天。若施工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将依据法定原则予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结果为合格,则竣工日期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若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方却迟迟未能验收,则竣工日期应自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三)若建设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而发包方擅自开始使用,则竣工日期应自发包方实际占有和控制建设工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