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迁购房交定金了可以退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若由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得以顺利签订,那么已经交付的购房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作为其债权担保的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定金的具体金额则需由当事人共同商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因此,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成功申请退还定金,否则将无法实现这一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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