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则此举将会被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然而,若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引发的逾期交房现象,那么并不必然构成违约。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七十七条所明文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亦明确指出,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