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带地下室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须详细解读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表示建筑用地使用权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土地的地面层、上层以及地下层等不同位置进行设立。在这其中,作为地面部分的建筑物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皆具备成为物权客体的法定条件,各自拥有独立且不可转让的权利,无需担心会对对方造成影响和限制。相较于普通商品交易而言,商品房的购买具有其独特性,因此,涉案的房屋及其配置的地下室之间并不存在主次之分或从属关系,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民法中关于“主物”和“从物”的基本定义及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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